高位消防水箱通常設置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中,本文講述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目的、條件以及主要設置要求。附疑難探討:
1、穩壓泵代替消防水箱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2、市政供水替代消防水箱的具體要求?
第一章 設置目的
高位消防水箱是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應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儲水設施,通常設置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中。
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的目的,是供給建筑初期火災時的消防用水水量,保證最不利消火栓和灑水噴頭最基本的水壓要求,保證啟動自動噴水系統報警閥壓力開關等要求。
第二章 設置條件
一、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平時不能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當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6.1.9)
1、高層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層數超過2層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須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但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設穩壓泵;
3、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后,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二、當室內采用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并不需要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但當采用高位消防水池的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無法滿足上部樓層所需的壓力和流量時,上部樓層仍應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該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按《栓規》第5.2.1條的規定根據該系統供水高度確定,且不應小于18m3。(6.1.13)
第三章 主要設置要求
一、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5.2.1)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3,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3;
2、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
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
5、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
6、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3,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于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二、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5.2.2)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3時,不宜低于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三、有關高位消防水箱的更多要求,詳見《栓規》5.2章規定。
第四章 疑難探討
一、用穩壓泵代替高位消防水箱的情況中,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主要是指哪些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主要是指水源、水泵以及供電電源等保障措施:
1、應設置消防水池,當沒有設置消防水池時,應采用兩路市政消防供水,且應滿足《栓規》4.2.2要求。
2、消防水泵和穩壓泵均應設置備用泵。
3、應采用雙電源供電。
二、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有什么具體要求?
1、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后,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2、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市政供水的技術措施,比如在市政管網入口處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同時必須注意,應校核倒流防止器的水壓損失,確保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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